一、企業單位職務犯罪類型
修訂后的刑法規定,檢察機關管轄53中國家工作人員職務犯罪,劃分為三大類:
貪污賄賂犯罪(第八章);瀆職罪(第九章);侵犯公民人身權利民主權利的犯罪。
貪污賄賂犯罪,在我國刑法中第八章中用了十五個條文,規定了十二個罪名(394—396)包括:1、貪污罪 2、挪用公款罪 3、受賄罪 4、單位受賄罪
5、行賄罪 6、對單位行賄罪 7、介紹賄賂罪 8、單位行賄罪 9、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 10、隱瞞境外存款罪 11、私分國有資產罪 12、私分罰沒財物罪。
瀆職罪在我國刑法第九章中用了二十三條規定了34個罪名。
包括:1、濫用職權 2、玩忽職守 3、枉法追訴裁判罪 4、私放在押人員罪 5、國家工作人員簽訂、履行合同被騙罪等。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侵犯公民人身權利、民主權利犯罪有七個: 1、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非法拘禁罪2、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非法搜查罪 3、刑訊逼供罪 4、暴力取證罪 5、虐待被監管人罪 6、報復陷害罪7、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破壞選舉罪。
二、 職務犯罪的特征
職務犯罪在構成上有兩個基本特征:
第一是主體的特定性。即職務犯罪的主體只能是行使公共權力、管理公共事務、運用公共物品、提供公共服務的國家公職人員。
第二是行為的瀆職性。職務犯罪在客觀方面表現形式多種多樣,但有一點是共同的,即行為都違背了一定的職責要求。
三、公司內部如何預防非公有制企業職務犯罪
對單位,建立嚴密的制度對于保護干部、保護人才是非常重要的。健全制度。靠制度管理,而不僅僅靠人管理,嚴密、健全的制度能使工作人員按章辦事,防止工作疏漏;二是加強管理,制度需要執行,需要人來執行;三是強化教育,營造公平競爭的企業文化氛圍。對個人,一定要遵守規則,不可有貪欲之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