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單位犯罪處罰標準是什么?
關于單位犯罪的處罰,在刑法理論上存在單罰制與雙罰制之分。
單罰制,又稱為代罰制或者轉嫁制,指在單位犯罪中只處罰單位中的個人或者只處罰單位本身??傊?,在單位與個人之間只處罰其中之一。
雙罰制,又稱為兩罰制,指在單位犯罪中,既處罰單位又處罰單位中的個人。即對單位犯罪實行兩罰制,既處罰單位又處罰單位中的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能夠反映對單位犯罪的全面的刑法的否定評價,有利于遏制單位犯罪。
當然,在某些情況下,犯罪雖然是以單位形式實施的,但實際上社會危害性主要反映在個人的行為上,因而沒有必要對單位進行處罰,只須處罰單位中的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在這種情況下,實行只處罰個人的單罰制也是必要的。
刑法第31條規定:“單位犯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判處刑罰。本法分則和其他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二、單位犯罪的情形
單位犯罪是公司、企業、事業單位、機關、團體為本單位謀取非法利益,經單位集體研究決定或者由有關負責人員決定實施的危害社會的行為。與前一種觀點相比,該說區分了單位意志與個人意志,但它所說的單位犯罪只限于主觀上的故意,這與刑法中規定的少數過失的單位犯罪相背離。此外它強調的單位犯罪以非法利益為要件,無疑又縮小了概念的內涵。因此,在八屆大五次會議審議的時候,由于其局限性而被否決。
單位犯罪是公司、企業、事業單位、機關、團體等法定單位,經單位集體研究決定或由有關負責人員代表單位決定,為本單位謀取利益而故意實施的,或不履行單位法律義務、過失實施的危害社會,而由法律規定為應負刑事責任的行為。此觀點克服了以上觀點的不足,明確地把過失犯罪納入其中,這與刑法之規定是一致的,同時也不限于以非法利益為要件,準確地揭示了單位犯罪的本質特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