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斷一個行為是否構成罪,我們得了解罪的構成要件:
1、本罪主體是一般主體,凡達到法定刑事責任年齡、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構成本罪。
2、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直接故意,并且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財物的目的。
3、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公私財物所有權。罪侵犯的對象,僅限于、集體或個人的財物,而不是取其他非法利益。
筆者認為,行為人使財物脫離物主的控制,實際置于自己的控制之下即為既遂。因為犯的目的,在于非法占有財物,即既控制財物,使之脫離物主的控制,行為即告完成,形態應屬既遂。未遂的,難以計算數額,實際危害不大,一般認為不構成。但是,除法律另有規定或情節嚴重的除外。
2、二百克以上不滿一千克、或者十克以上不滿五十克或者其他數量較大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3、不滿二百克、或者不滿十克或者其他少量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4、單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各該款的規定處罰。
如以非法侵入住宅、入室行兇、入室等其它非圖財型為目的入戶,即使行為人在戶內臨時起意實施,也不宜認定為“入戶”。實踐中,還有另一種觀點,即非法侵入住宅的目的不僅包括實施財產性,對以、故意傷害、故意等目的非法侵入他人住宅后又臨時起意的行為,同樣構成“入戶”。
在司法實踐中,認定某一行為是否構成時,不能僅注意查明公私財物的數額是否達到較大,還應注意查實行為人實施行為的實際次數。1998年3月17日起施行的《關于審理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下稱:“司法解釋”)第4條對“多次”作了限制性規定,即:“對于1年內入戶或者在公共場所扒竊3次以上的,應當認定為‘多次’,以罪定罪處罰。”學界有觀點認為,是否構成“多次”,首先要考慮行為對的是否可能數額較大的財物及行為人是否具有的故意;
一、刑事拘留多關多長時間?對被拘留的人認為需要逮捕的,應當在拘留后的3日以內,提請審查批準。在特殊情況下,經縣級以上負責人批準,提請審查批準的時間可以延長1日至4日。對于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經縣級以上負責人批準,提請審查批準的時間可以延長至30日。
2、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行為人具有冒充工作人員的身份或,進行的行為。首先,行為人必須具有冒充工作人員的身份或者的行為。其次,行為人必須具有招搖撞的行為,即行為人要以假冒工作人員身份或,招搖炫耀,利用群眾對工作人員的信任,實施了取非法利益的為。
不法商家為了牟取暴利,在火鍋、麻辣燙、牛肉粉等的湯料和輔料中添加此物,使食物味道鮮美,讓人上癮。據了解,2009年發布的《食品中可能違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質和易濫用的食品添加劑名單》中就有,并標注了可能添加的主要食品類別:火鍋、火鍋底料及小吃類,另外還有可能用于鹵味制品、甚至是飲料中等。如果人們長期食用含有的食物,不僅對系統造成損害,還會導致慢性中。
二、非法行罪與事故罪的界限非法行罪與事故罪都屬于危害公共衛生方面的,二者在客觀上都可能造成就診人或嚴重損害就診人身體健康的后果,它們的區別主要在于:(1)客觀方面不同。前者在客觀方面表現為,違反有關管理的法律、法規的規定,非法行,情節嚴重的行為。后者在客觀方面表現為,務人員在合法的診療護理過程中,違反規章制度,嚴重不負責任,造成就診人或者嚴重損害就診人身體健康的行為。
因此,律師在進行無罪辯護時要注意保護自己,要懂得同上述溝通,以消除誤會,避免不必要的麻煩,進一步維護被告人的合法權益。如果被告人的行為確實構成了比較嚴重的,只是在證據上有所欠缺,這時不宜做無罪辯護,可以考慮“辯訴交易”做罪輕辯,這時我國現實法制環境決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