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拐賣婦女、兒童集團的首要分子”:這里的“首要分子”不屬于身份。
2、“拐賣婦女、兒童三人以上的”:包括婦女、兒童共三人以上。
3、“奸淫被拐賣的婦女的”:按照司法解釋,指犯罪分子在拐賣過程中,與被害婦女(包括幼女)發生性交的行為。不論犯罪分子是否使用了暴力或者脅迫手段,也不論被害人是否有反抗行為或表示,都包括在內。如果只是實施正常性交行為以外的猥褻行為的,成立拐賣婦女、兒童罪與強制猥褻、侮辱婦女罪或者猥褻兒童罪,數罪并罰。
4、“誘騙、強迫被拐賣的婦女賣淫或者將被拐賣的婦女賣給他人迫使其賣淫的”:該加重情形包括引誘賣淫罪、引誘幼女賣淫罪、強迫賣淫罪的行為以及強迫賣淫罪的幫助行為,但只認定為拐賣婦女、兒童罪的加重情形。
注意:將婦女拐賣給有關場所,致使被拐賣的婦女被迫賣淫或者從事其他色情服務的,以拐賣婦女罪論處。有關場所的經營管理人員事前與拐賣婦女的犯罪人通謀的,對該經營管理人員以拐賣婦女罪的共犯論處;同時構成拐賣婦女罪和組織賣淫罪的,擇一重罪論處。
5、“以出賣為目的,使用暴力、脅迫或者麻醉方法綁架婦女、兒童的”:其中“暴力”方式本身包含傷害的內容。以勒索財物為目的的,成立綁架罪;不以出賣或者勒索財物為目的的,可能成立拐騙兒童罪或者非法拘禁罪。
6、“以出賣為目的,偷盜嬰幼兒的”:以勒索財物為目的的,成立綁架罪;不以出賣或者勒索財物為目的的,可能成立拐騙兒童罪。
7、“造成被拐賣的婦女、兒童或者其親屬重傷、死亡或者其他嚴重后果的”:是指由于拐賣婦女、兒童的行為,造成被拐賣的婦女、兒童或者其親屬重傷、死亡或者其他嚴重后果。例如,由于犯罪分子采取拘禁、捆綁、虐待等手段,致使被害人重傷或死亡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后果的,或者由于犯罪分子的拐賣行為以及拐賣中的侮辱、毆打等行為引起被害人或其親屬自殺、精神失常或者其他嚴重后果的。
注意:如果拐賣婦女、兒童的行為人對被拐賣的婦女、兒童進行故意殺害、傷害、猥褻、侮辱的,則應當數罪并罰。
8、“將婦女、兒童賣往境外的”:港澳臺地區也屬于境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