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婚姻關系的撤銷是指什么
婚姻關系的撤銷是指當事人因意思表示不真實而成立的婚姻,或者當事人成立的婚姻在結婚的要件上有欠缺,通過有撤銷權的當事人行使撤銷權,使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婚姻關系失去法律效力。
二、可撤銷婚姻的撤銷權怎么行使
可撤銷的婚姻必須由撤銷權人行使撤銷權,才能確定該婚姻自始不發生法律效力。僅有可撤銷的事由而無撤銷行為的,其婚姻效力并不消滅。撤銷權人行使撤銷權的意思表示,須向婚姻登記管理機 關或人民法院作出,而不是向相對人作出。在我國,可撤銷婚姻可依行政程序由婚姻登記機 關予以撤銷;也可依民事訴訟法中的簡易或普通程序予以撤銷。
當事人向婚姻登記機 關申請撤銷婚姻時,應持有下列證件和材料:本人的身 份 證、結婚證;要求撤銷婚姻的書面申請;公安機 關出具的當事人被拐賣、解救證明,或者人民法院作出的能夠證明當事人被脅迫結婚的判決書。
三、撤銷婚姻的流程
首先,既然買賣婚姻是可撤銷婚姻,那么當事人可按《婚姻法》第11條之規定,自結婚登記之日起一年內向婚姻登記管理機 關或人民法院要求撤銷該婚姻,或者如果是被非 法 限 制人身自由的,應當自恢復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內向上述機 關提出撤銷婚姻的請求。
1、行政程序。
即由婚姻登記機 關宣布撤銷婚姻。受脅迫的一方當事人可以向婚姻登記機 關提出撤銷該婚姻的申請,并出具下列證明材料:
(1)本人的身 份 證、結婚證;
(2)能夠證明受脅迫結婚的證明材料。
婚姻登記機 關經審查認為受脅迫結婚的情況屬實且不涉及子女撫養、財產及債務問題的,應當撤銷該婚姻,宣告結婚證作廢。當事人不服的,可依法提起行政復議或行政訴訟。
2、訴訟程序。
即由人民法院判決撤銷婚姻:
(1)受脅迫方當事人可向人民法院提起撤銷婚姻的訴訟,人民法院審理婚姻當事人因受脅迫而請求撤銷婚姻的案件,應當適用簡易程序或普通程序。
(2) 請求撤銷婚姻的訴訟,一律應當以判決方式結案,而不應以調解方式結案。因為確定婚姻效力,只能依據客觀事實依法認定,而不能依當事人意愿而定。人民法院在判決撤銷婚姻時,應對所涉及的子女和財產問題一并處理,對子女和財產問題的處理,既可采用調解方式,也可采用判決方式。
(3)對于撤銷婚姻的一審判決,當事人不服的,可向上一級人民法院上訴。人民法院依法判決撤銷婚姻的,應當收繳雙方的結婚證書并將生效的判決書寄送當地婚姻登記管理機 關。
以上就是婚姻關系的撤銷是指什么的相關問題,希望能幫助大家了解與認識撤銷婚姻。通過了解我們知道,如果因脅迫結婚的,受脅迫的一方或被非 法 限 制人身自由的當事人,就可以向婚姻登記機 關或人民法院請求撤銷結束該段婚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