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給予或收受回扣
經營者銷售商品、提供服務時在賬外暗中以現金、實物或者其他方式退給對方單位或者個人一定比例的商品、服務價款。回扣是商業賄賂行為中的一種最為常見、也最典型的形態,它有兩個特點:
未在依法設立的反映其生產經營活動或者行政事業經費收支的財務賬上按照財務會計制度規定明確如實記載,包括不記入財務賬、轉入其他財務賬或者做假賬等。
二是按商品(服務)的一定比例來折算。如果送的不是現金,而是財物,只要是按照比例來折算的,就可以認定為回扣?;乜鄣慕o付對象多數是對方單位或對方單位的主管人員、經辦人員,但有時也可能是促成交易的其他人員。
(二)假借廣告費、宣傳費、促銷費、咨詢費、贊助費等名義給付或者收受各種經濟利益
這是僅次于回扣以外的一種較為常見的賄賂手段。它與回扣的區別在于:它不一定是與商品(服務)價款掛鉤,可以發生在交易行為的各個階段。帳外暗中是購成回扣的要件,但不是商業賄賂的要件。正因為回扣是商業賄賂的一種,但不是唯一一種,因而在商業賄賂行為的認定上,不必把帳外暗中作為必要要件,這在大型超市、賣場領域比較多見。供應商通過支付事實上并未發生業務的廣告費、咨詢費、宣傳費等獲取在商場的銷售權,排擠掉其他競爭對手,獲取獨家銷售權。
(三)以報銷各種費用、提供旅游、娛樂等方式進行商業賄賂
為了籠絡對方經辦人員,加強感情投資,同時也為了更好地規避法律,經營者還采用錢財以外的方式間接賄賂。如一醫療設備公司以考察為名,邀請醫院相關人員到國外旅游,全部費用由其負擔。
(四)違規附贈現金、物品行為
經營者在市場交易中,為引誘交易相對人與之發生交易,附帶性地向后者提供現金和物品的行為。提供贈品的是經營者,接受贈品的是作為交易相對人的另一方經營者或消費者。贈品隨商品附贈,附贈品包括現金和物品,伴隨商品交易的完成同商品一起給付購買方。
在我國法律允許的范圍內,經營者對消費者的附贈是合法的。經營者之間在商品交易中贈送小額廣告禮品的行為也是符合商業慣例和法律規定的。但是除小額廣告禮品外,法律禁止經營者之間的附贈。一些經營者在經營中經常采取的贈送汽車、上網卡、購物券等方式,違反了誠實信用原則,屬于商業賂行為。
(五)非法傭金
經營者在市場交易中給予為其提供服務的具有合法經營資格的中間人的勞務報酬。收受非法傭金主要表現為暗中給予,雙方都不入賬,中間人一般沒有合法的經營資格,也就是說中間人沒有營業執照或者營業執照上沒有相應的經營范圍,即使入賬,也不記入“勞務收入”科目,而記入“其他收入”科目。比較明顯的是,保險公司以勞務費的名義給不具備保險代理資格的單位支付費用。
行賄的目的,一般都是希望送一些財務給國家的工作人員,然后自己可以更為便捷的處理一些事物,一般由公民先法院行賄行為的存在,然后再由公安機關展開偵查,此后就會根據行賄的數額去判處刑罰,此時受賄的主體可能會被開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