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法院宣判時拒不認罪
不認罪或者沒有悔罪表現的,不能減少基準刑,可以理解為不能從寬處罰,但不能加重處罰。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常見犯罪的量刑指導意見》(2014)
1、對于當庭自愿認罪的,根據犯罪的性質、罪行的輕重、認罪程度以及悔罪表現等情況,可以減少基準刑的10%以下。依法認定自首、坦白的除外。
2、對于積極賠償被害人經濟損失并取得諒解的,綜合考慮犯罪性質、賠償數額、賠償能力以及認罪、悔罪程度等情況,可以減少基準刑的40%以下;積極賠償但沒有取得諒解的,可以減少基準刑的30%以下;盡管沒有賠償,但取得諒解的,可以減少基準刑的20%以下;其中搶劫、強奸等嚴重危害社會治安犯罪的應從嚴掌握。
二、當庭自愿認罪的規定是怎么樣的?
1、認罪須在當庭;
2、認罪的程度只要求犯罪人承認被指控的基本犯罪事實;
3、認罪的內容:
A、只要求犯罪人承認指控的犯罪事實;
B、不要求承認指控的罪名。
4、當庭認罪,但沒有適用普通程序簡化審或者簡易程序的,仍可以認定當庭自愿認罪量刑情節。
當庭自愿認罪量刑情節從寬幅度須考慮因素:
1、犯罪的性質;
2、罪行的輕重;
3、認罪程度;
4、悔罪表現等情況。
三、認罪認罰從寬決定是怎么樣的?
認罪認罰從寬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對于指控犯罪事實沒有異議,同意檢察機關的量刑意見并簽署具結書的案件,可以依法從寬處理。
從寬分為實體上從寬和程序上從簡兩方面。對認罪認罰案件,屬于基層法院所管轄的可能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案件,被告人認罪認罰可以適用速裁程序進行審判。對于基層法院管轄可能判處三年以上有期徒刑刑罰的案件,可以適用簡易程序。在審理當中,被告人對程序適用提出異議的,或者有其他不宜簡化審理情形的,人民法院依法轉為普通程序進行審理。這是程序上的從寬。
實體上,檢察機關根據犯罪事實和對社會危害程度以及認罪認罰的情況,依法提出從寬處罰的量刑建議,人民法院在做出判決時一般應采納人民檢察院指控的罪名和量刑建議,但是如果被告人不構成犯罪,或者不應當追究刑事責任,或者違背意愿認罪認罰,否認指控犯罪事實,或者指控的罪名跟人民法院審理的罪名不一致,以及有其他可能影響公正審判情形的除外。
但是從保障人權和確保司法公正角度,對以下幾類案件是不適用的:一種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屬于尚未完全喪失辨認或者控制自己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二是未成年人的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他們的代理人和辯護人對未成年人認罪認罰有異議的;第三種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不構成犯罪,以及有其他不宜適用的情形。 [1]
為能力的精神病人;二是未成年人的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他們的代理人和辯護人對未成年人認罪認罰有異議的;三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不構成犯罪,以及有其他不宜適用的情形。對犯罪性質惡劣、犯罪手段殘忍、社會危害嚴重的犯罪分子,其坦白認罪不足以從輕處罰的,也必須依法嚴懲。
在實踐中,嫌疑人的認罪態度一般分為兩種情況,一個是絕不認罪,還有一個就是積極的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認檢察機關指控的犯罪事實。對于前者,雖然性質比較惡劣,但是法官不能因此而加重處罰。